《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重要条文解读(二)

栏目:往年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10-12-31

     【条文】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释义】本条所指定的风险是施工阶段、承包双方在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及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
    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建设市场的特点和实际,发、承包双方对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分摊原则:
    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对此类风险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根据工程特点和工程要求,在本条文说明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结合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条文】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释义】 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原则。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资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因为,实行招标的工程,从法律层面来说,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条文】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释义】 本条比有的合同范本仅规定法律、法规变化,增加了“规章和政策”,这与我国国情相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在国家授权范围内,通常以政策文件的方式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费率,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计入工程造价,这理当应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条文】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的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释义】 本条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调整相应措施费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