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重要条文解读(三)

栏目:往年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10-12-31

       【条文】 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释义】本条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量变化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时常出现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量变化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综合单价怎样调整、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没有约定,本条条文说明要求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条文】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过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释义】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的调整规定有以下两种方式: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⑴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P66)
    ⑵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
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⑶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⑷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工程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款的依据。
    本条条文说明实质上与第2种“采用工程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规定一致。即:
    ⑴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工程价款。
    ⑵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幅度时应当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数量和价格送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即自行采购材料,除发包人同意调整工程价款外,则不作调整工程价款。
    ⑶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进行调整。
上述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中,第1种方法一般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且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第二种方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