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重要条文解读(一)

栏目:往年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10-12-31

        【条文】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给投标人,并对其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新规范更为严格,修改为“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更加明确和具体,即工程量清单虽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但其准确性(即数量不得有误)、完整性(即不缺得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而工程造价咨询人责任则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依据咨询合同约定处理)。
        【条文】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要素--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它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缺一不可。与旧规范相比,增加了“项目特征”目的是解决以前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力而带来的困惑。
        【条文】3.3.2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特征、计算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算单位。
        【释义】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计价方法。
        本规范将工程实体项目划分为分部分期工程量清单项目非实体项目划分为措施项目。所谓非实体项目,一般来说,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进退场及安拆费,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临时设施费等。但有的非实体项目,如混凝土浇注的模板工程,与完成的工程实体有直接关系,并且可以精确计量,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计算其综合单价更利于合同管理。
        因此本条规定了凡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进行编制,并要求应列出项目编码、项目特征、计算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而对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采用以“项”为计算单位进行编制。
        【条文】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的计价方式。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五条规定:工程计价方法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本条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
        需要说明的是,规范定义的综合单价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规定的综合单价存在差异,差异之处在于前者不包规费和税金,后者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