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栏目:往年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10-12-31

     一、简述
    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是诚信综合评价的一部分,其评价权重占诚信综合评价总权重的40%。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由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和企业良好评价、企业不良评价组成,其中: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权重为40%,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权重为60%。
   二、工程评价
  (一)评价范围、标准、周期和计算。
   1.广州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报监开工之日起至完工,除因法定节假日、资金不足或其他原因停工外,管辖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广州市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标准》,管辖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广州市施工企业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标准》,对其至少每半个月分别进行一次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在规定日期(见附表4)前,完成对其监督范围内所有正常施工工程的新一轮评价,并在完成内部审批后及时录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全部工程评价情况录入完成后,应在规定日期当日18时前将本批评价情况上报。上报时可评价而未被评价的工程,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应记录报广州市城乡建委备案,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责任,并赋予施工单位该工程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0分。
    3. 计算日18时前监督站上报进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的工程评价评分参与当日计算。施工企业所有正常施工工程的最新一次工程质量管理评价评分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评分的平均值分别为其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的最终得分,计算日当日无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或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的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分别赋予水准分60分。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的最终得分分别乘权0.4和0.6后相加为其工程评价得分。
  (二)工程评价规程
    1.工程责任质量监督员和责任安全监督员主持,按照上述规定的评价频率,对所监督工程的施工单位分别进行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评价应由两名以上的监督员共同进行,评价前不得预先通知施工单位。评价时,监督员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交施工单位驻工地负责人签字确认。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评价企业保管于工地现场,另一份应在评价当日交监督员所在部门领导保管。
    2.评价表应由监督员所在部门领导和监督站领导审批签字后,由专人登录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完成录入。评价表原件由专人负责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3.监督站领导或部门领导对评价情况可以组织复查,复查应重新填写和签署评价表。
    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区(县级市)建设局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督查和专项检查,应检查工程评价情况,发现未按照规定频率评价、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等问题,责令责任监督员改正,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所属监督站予以处理。
    三、企业评价
    企业评价由广州市城乡建委和各区(县级市)建设局按照广州市城乡建委负责制定的《广州市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附表1)实施企业良好评价和企业不良评价。企业发生评价表中行为时,应由经办人填写评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专人在次个工作日结束前登录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完成录入,并通知企业。计算日当日20时前录入的企业评价评分参与当日计算。
    四、得分汇总
    由计算机系统将建筑施工企业每日的工程评价平分和企业评价评分相加,得出其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最终得分。得分超过100分的,计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得0分。
    五、其他规定
    1.各评价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精神建立健全评价管理制度,将职责落实到个人。对疏怠职责、徇私舞弊、评价不公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施工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单位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附证明材料、照片等。企业正常施工工程应当评价未被评价的,可向评价单位书面投诉。评价单位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查实情况予以处理和答复。企业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评价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或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书面投诉,投诉受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